(2014)莲执裁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占领与被执行人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领,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766号申请执行人李占领,男。被执行人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占领与被执行人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占领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办理合同登记号为Y1001583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交易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甲字一号柠檬宫舍第1幢1单元21层12110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并给付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89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甲字一号柠檬宫舍房产现无产权总证,故申请执行人李占领要求办理合同登记号为Y1001583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交易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甲字一号柠檬宫舍第1幢1单元21层12110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暂无法办理。另查: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案件较多,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代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案款200000元。2015年1月5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50元后将案款489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李占领,申请执行人李占领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7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