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铜陵市新能建安有限公司与铜陵鼎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新能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铜陵鼎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鼎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2179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钱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