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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商初字第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联谊支行与扬州威力通管道物资中心、陈文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联谊支行,扬州威力通管道物资中心,陈文静,陈建华,付秀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商初字第0674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联谊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联谊路16号105室。负责人谈勇,行长。委托代理人石晓峰,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威力通管道物资中心,住所地在扬州市邗城大道东侧(东方集团)*幢。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被告陈文静。被告陈建华。被告付秀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联谊支行与被告扬州威力通管道物资中心、陈文静、陈建华、付秀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联谊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68元减半为11834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56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田金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