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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字第6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李日兰、曾庆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李日兰,曾庆专,曾庆喜,黄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62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现住柳江县东二街83-7号。被执行人李日兰。被执行人曾庆专。被执行人曾庆喜。被执行人黄新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日兰、曾庆专、曾庆喜、黄新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江执字第627-2号的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日兰所有的一辆福特号牌为桂B×××××小型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日兰所有的一辆福特号牌为桂B×××××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青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卢献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