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5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权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05309号原告权某。委托代理人权某某,系原告之叔父。被告王某,。原告权某与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权某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权某诉称,同被告婚前相识时间太短,彼此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被告长期在外打工,与原告没有任何交流,且被告性格暴躁,有家暴行为,致使原告多处受伤。且双方现已分居四年,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说有违事实,同原告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感情尚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因被告多在外打工,与原告缺少交流和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3月,原告曾向本院诉请离婚,经(2011)长民初字第1071号判决书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被告托人叫原告回家未果,双方一直分居生活。2014年9月,原告向本院复诉离婚。庭审中,原告认为夫妻间已无和好可能,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关系尚能维系,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相佐,该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婚姻档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均需冷静对待,只要多加沟通和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权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何俊英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