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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托与高公社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托,高公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人张托委托代理人张德平,系张托之父。被执行人高公社本院依据(2002)眉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眉法执字第110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张托与高公社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年12月26日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案款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公社履行了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了5000元,2014年司法救助10000元。申请人现已经领走了15000元。该案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