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宁禄商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网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善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网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善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宁禄商初字第00147号原告南京网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391号。法定代表人林青海,经理。被告杨善虎,男,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原告南京网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与被告杨善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青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善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网络公司诉称,被告杨善虎欠其价款20000元,现要求给付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4年9月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被告杨善虎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被告杨善虎向原告网络公司购买音响、投影设备。同月12日,杨善虎在网络公司出具的送货单上签名。同月14日,杨善虎在送货单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音响款叁万元正(整)”,此后,杨善虎于2013年年底给付价款10000元,余款20000元未能支付。2014年9月,网络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善虎给付价款并承担逾期利息。审理中,因杨善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杨善虎未出庭应诉。上述事实,有音响/投影系统清单(送货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网络公司已按约向被告杨善虎供应了音响、投影设备,有权收取价款。杨善虎收货后,未及时付清价款,应承担纠纷的责任。杨善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善虎欠原告南京网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款2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由被告杨善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汤战鹏人民陪审员 熊光荣人民陪审员 张家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石佳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