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青海、赵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青海,赵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卫,系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余青海,男,生于1979年6月27日,汉族。被告:赵燕,女,生于1989年1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青海、赵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5日以被告余青海、赵燕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傅弘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