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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初字第3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姜英慧与高东升返还财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英慧,高东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民初字第3265号原告姜英慧。被告高东升。原告姜英慧与被告高东升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英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到8月之间,被告高东升以订酒店客房名义收到原告给付的酒店订房款三笔:第一笔人民币3510元、第二笔5340元、第三笔5600元,共计人民币14450元。因被告高东升没有向原告姜英慧兑现订房,也没有向原告退还订房款,经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打欠条一张,写明向原告欠款14450元,并承诺于2013年9月6日前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还款,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订房款14450元。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被告高东升给原告姜英慧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高东升于2013年7-8月收到原告姜英慧订房款三笔,分别为3510元、5340元、5600元,共计14450元,因个人原因收到钱后未给姜英慧预定团队房,因此打条承认欠姜英慧14450元,并承诺2013年9月6日前返还,否则后果自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返还该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订房款人民币14450元。被告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欠条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高东升亲自书写欠条,认可欠原告订房款14450元,并承诺2013年9月6日前返还,其应该按该欠条承诺时间及数额返还原告欠款,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姜英慧订房款人民币14450元。诉讼费76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玲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尹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