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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田伟与何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田伟,何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23号原告:张田伟。被告:何旭军。原告张田伟与被告何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4年12月2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张田伟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永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