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杨某某、邱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杨某某,邱某某,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琳,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利,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被告:邱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卞伟,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邱某某、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宏剑代理审判员 周晓辉人民陪审员 曹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吕 丽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