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房县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房县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淑芬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华、时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9月16日中午,被告人王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房县化龙堰镇上湾村1组5号昝启山家,掰开屋后楼梯转角处的窗户木条,进入室内盗窃,未找到现金后离开。2、2014年9月16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窜至房县化龙堰镇上湾村1组10号昝华秀家,用身体撞开后门,用铁棍撬开昝华秀卧室内的一木箱,盗走木箱内现金1430元。3、2014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窜至房县化龙堰镇上湾村4组36号侯安凤家,用木棍撬开屋后房间窗户上的钢筋,盗走侯安凤卧室组合柜抽屉盒内现金1500元。4、2014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房县红塔镇磨石沟村1组46号张世华家,用身体撞开厨房后门,撬开张世华女儿卧室内的书桌抽屉盒,盗走抽屉内现金991元。以上四笔共计盗窃金额为3921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退还全部犯罪所得。对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陈某清等人的证言,失主昝华秀、昝启山、侯安凤、张世华、杨克云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刑事照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淑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祁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