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国瑞、赵金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国瑞,赵金龙,孟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8-1号申请人:高国瑞,男,汉族,1963年0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赵金龙,男,汉族,1990年03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孟宪文,男,汉族,1990年08月14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在审理申请人高国瑞与被申请人赵金龙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其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为该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商跃兵从被申请人赵金龙、孟宪文处所购肉鸡的鸡款138869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01月05日起至2015年07月04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清偿、过付等,如需清偿,需将价款交由宁津县人民法院,否则将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合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