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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于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甲。被执行人于某乙。申请执行人于某甲与被执行人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宋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文登市国土资源局以及文登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宋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光审 判 员 侯德华审 判 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代 学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