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柯家钦与被告陈平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家钦,陈平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柯家钦,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方良,福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寿,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家钦与被告陈平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家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家钦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家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俐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巧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