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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柯家钦与被告陈平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家钦,陈平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柯家钦,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方良,福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寿,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家钦与被告陈平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家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家钦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家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俐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巧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