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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四终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郑强与柴永福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四终字第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强,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永福,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曹县工商局退休职工,住山东省曹县。上诉人郑强因与被上诉人柴永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强逾期不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周江审判员  刘寿德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