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四终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郑强与柴永福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四终字第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强,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永福,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曹县工商局退休职工,住山东省曹县。上诉人郑强因与被上诉人柴永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强逾期不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周江审判员 刘寿德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