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与孙振东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孙振东,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负责人:张燕,经理被执行人:孙振东,,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振东、被执行人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吉长忠信证经字第11852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