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徐运芳、黄长春等与抚州市汤显祖纪念馆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运芳;黄长春;抚州市汤显祖纪念馆;抚州市联华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徐运芳,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平市人,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黄长春,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平市人,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抚州市汤显祖纪念馆,住所地:抚州市文昌大道卻家山1325号。法定代表人陈伟铭,馆长。被告抚州市联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文昌大道卻家山1325号。法定代表人董崇高,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运芳、黄长春诉被告抚州市汤显祖纪念馆、被告抚州市联华娱乐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运芳、黄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后收取462.5元,由原告徐运芳、黄长春负担。审 判 长  邹节辉审 判 员  陈海华代理审判员  郭淑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