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岳顺才申请执行张建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顺才,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岳顺才,男,生于1964年7月5日,汉族,初中毕业,住乌鲁木齐市友谊路南五巷22号。被执行人张建平,男,生于1970年4月9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青年路26号月光小区2号楼4单元40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28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7500元,执行费312.5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屈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