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州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州执字第23号申请人何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巴中市巴州区光辉乡,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服刑。被申请人张某某,女,出生于1976年,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光辉。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