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652号原告王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300元,由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吴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