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董光春与陶敏、童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春,陶敏,童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290号原告:董光春。被告:陶敏。被告:童晨。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光春诉被告陶敏、童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光春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陶敏、童晨在银行的存款25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董光春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陶敏、童晨在银行的存款25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崔 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