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7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蒲怡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