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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薛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怀某与刘宝某、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怀某,刘宝某,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赵怀某。被执行人:刘宝某。被执行人: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某,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怀某与被执行人刘宝某、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7日审结。该案(2012)薛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封刘宝某位于枣庄市高新区深圳路南侧某花园小区X号楼2单元102室住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