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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于新选与袁兆丹追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决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于新选于2014年9月5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袁兆丹向本院交案款2600元,本院将案款及各项费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该案结案处理。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新选与被执行人袁兆丹追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