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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马成中与金良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中,金良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9号原告:马成中。委托代理人:严军利,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良地。原告马成中与被告金良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成中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成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马成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优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赛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