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马成中与金良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中,金良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9号原告:马成中。委托代理人:严军利,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良地。原告马成中与被告金良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成中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成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马成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优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赛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