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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召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博诉雷建英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雷建英,南召县板山坪镇楼上村火神庙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945号原告李博,男,生于1967年11月24日,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委托代理人刘德洋,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建英,男,生于1966年6月1日,汉族,住南召县板山坪镇。被告南召县板山坪镇楼上村火神庙组。负责人姜国彦,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博与被告雷建英、南召县板山坪镇楼上村火神庙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博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豪审判员 张建伟审判员 王亚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