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召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博诉雷建英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雷建英,南召县板山坪镇楼上村火神庙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945号原告李博,男,生于1967年11月24日,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委托代理人刘德洋,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建英,男,生于1966年6月1日,汉族,住南召县板山坪镇。被告南召县板山坪镇楼上村火神庙组。负责人姜国彦,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博与被告雷建英、南召县板山坪镇楼上村火神庙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博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豪审判员 张建伟审判员 王亚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