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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荆建军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军,荆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865号申请人李小军,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荆建军,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上列双方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0006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武民一初字第00064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鲍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