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荆建军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军,荆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865号申请人李小军,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荆建军,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上列双方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0006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武民一初字第00064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鲍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