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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田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003号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职务:董事长地址:高碑店市东方路北侧兴隆大街西侧。委托代理人孙卓、祖宝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田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及财产保全费4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崔会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