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6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余建鸿与林国辉、林珑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鸿,林国辉,林珑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6688号原告余建鸿。委托代理人张旭,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辉。被告林珑珑。原告余建鸿与被告林国辉、林珑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兰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建鸿的委托代理人张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国辉、林珑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建鸿诉称,原告余建鸿与被告林国辉系朋友关系,被告林国辉与被告林珑珑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5日,被告林国辉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2个月,借期届满被告林国辉应还清借款。逾期未付清,被告应按月向原告支付2%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林国辉分文未付。前述借款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国辉、林珑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5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被告林国辉、林珑珑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被告林国辉向原告余建鸿出具了一份借条,主要载明:“1、兹向余建鸿借人民币陆万元整,该借款用于生产资金周转,借期2个月;2、因借款人逾期未还清借款本息,则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导致法律诉讼的,借款人应承担因此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借款人身份证:××借款人:林国辉2013年3月15日”同日,原告向被告林国辉提供了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返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2009年7月14日,被告林国辉与被告林珑珑在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再查明,2014年10月24日,原告余建鸿与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为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余建鸿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余建鸿与被告林国辉之间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林国辉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限期偿付。同时,原告与被告林国辉约定若借款人逾期付款则按照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该约定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保护之范畴,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林国辉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借款违约金。此外,双方约定若被告违约应负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系合理费用,故被告林国辉亦应限期给付。该借款是被告林国辉与被告林珑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林国辉、林珑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国辉、林珑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建鸿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林国辉、林珑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建鸿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余建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为950元,由被告林国辉、林珑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兰 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嫔(代)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