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项修兵与刘大军、桂大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修兵,刘大军,桂大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项修兵。委托代理人何建玲,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大军。被告桂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修兵诉被告刘大军、桂大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修兵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修兵撤回对被告刘大军、桂大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修兵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