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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项修兵与刘大军、桂大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修兵,刘大军,桂大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项修兵。委托代理人何建玲,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大军。被告桂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修兵诉被告刘大军、桂大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修兵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修兵撤回对被告刘大军、桂大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修兵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