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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傅鹏与秦华平、刘惠芳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鹏,秦华平,刘惠芳,薛国涛,运城市大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城市大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32号原告傅鹏,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秦华平,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被告刘惠芳,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被告薛国涛,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被告运城市大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运风高速路口。法定代表人秦华平。被告运城市大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运风高速路口。法定代表人秦王能。担保人康庆锋,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鹏诉被告秦华平、刘惠芳、薛国涛、运城市大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城市大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担保人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房屋,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傅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康庆锋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房屋;二、冻结被告秦华平、刘惠芳、薛国涛、运城市大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城市大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一百二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