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彭爱民与茅道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彭爱民,无职业。被执行人茅道桥,无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鄂江夏乌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7560元,案件受理费855元,执行费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茅道桥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