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崔后东与胡天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后东,胡天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崔后东,男,汉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胡天付,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后东诉被告胡天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后东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忠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桂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