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某公司诉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奚利强代理审判员 贺美娟人民陪审员 陈 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