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吴曼丽与福��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曼丽,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吴曼丽。被执行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振渊,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吴曼丽支付工程款4669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元、执行费600元,但被执行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