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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孙长兵与烟台市信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兵,烟台市信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孙长兵,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烟台市信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孙长兵与烟台市信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民三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加贝审判员  李海涛审判员  毕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玉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