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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被告东某某,男,土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发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许生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