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被告东某某,男,土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发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许生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