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高建青与李明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青,李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054-1号申请执行人:高建青。被执行人:李明义,农民。本院在审理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被执行人李明义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高建青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明义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克喜二O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明执字第00054-2号申请执行人:高建青。被执行人:李明义。本院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明义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明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明义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克喜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崔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