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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吕世涛与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世涛,苗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875号原告:吕世涛,男,汉族,住龙口市。被告:苗波,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吕世涛诉被告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世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世涛撤回对被告苗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发远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毛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