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永生与韩小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生,韩小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68号原告:李永生,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韩小晨,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加勇,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晓东,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生诉被告韩小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永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生撤回对韩小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2022元,由李永生负担。审判员 樊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梅梅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