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松胜申请执行毛遂民、毛全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松胜,毛随民,毛全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吴松胜,男,汉族。被执行人:毛随民(毛遂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毛全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城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毛遂民、毛全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2月29日前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遂民、毛全业至今未履行。另查明高**系毛遂民之妻(身份证号411122***********),李**系毛全业之妻(身份证号4111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毛遂民或高**,毛全业或李**所有的价值16000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巩亚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