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法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松胜申请执行毛遂民、毛全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松胜,毛随民,毛全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吴松胜,男,汉族。被执行人:毛随民(毛遂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毛全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城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毛遂民、毛全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2月29日前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遂民、毛全业至今未履行。另查明高**系毛遂民之妻(身份证号411122***********),李**系毛全业之妻(身份证号4111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毛遂民或高**,毛全业或李**所有的价值16000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巩亚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