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6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龚莉与武穴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莉,武穴市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699-1号申请执行人:龚莉,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地方税务局职工,住武穴市龙腾商厦。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6906210027。被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申请执行人龚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武劳裁字第(012)号裁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银行存款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龚莉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69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史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