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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1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曾志雄与成玲利、孙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1360-1号申请执行人曾志雄。被执行人成玲利。被执行人孙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9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成玲利、孙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玲利、孙剑向申请执行人曾志雄偿还借款本金37.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7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8月31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成玲利、孙剑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6950元、执行费5689元。被执行人成玲利、孙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坐落于武汉市武湖农场青龙分场徒马河研发中心1号楼栋1单元20层28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剑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剑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湖农场青龙分场徒马河研发中心1号楼栋1单元20层28室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黄驰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