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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狄国贝与李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国贝,李孝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447号原告狄国贝,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李孝柱,男,成年,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狄国贝与被告李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狄国贝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晓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邓 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