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狄国贝与李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国贝,李孝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447号原告狄国贝,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李孝柱,男,成年,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狄国贝与被告李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狄国贝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晓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邓 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