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刑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星刑初字第02号公诉机关星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星子县人民检察院以星检刑诉(20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星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星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21日,朱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问在哪里,有没有冰毒,陈某称在星子县城悠然宾馆303房间,有冰毒。随后,朱某某至该房,拿200元给陈某,陈某从身上拿一个装有冰毒的小透明塑料袋给朱某某,后朱某某离开。2、2014年6月25日左右,朱某某电话联系陈某,问在哪里,有没有冰毒,陈某称在星子县城星光大道黄小飞茶叶店里,有冰毒。随后,朱某某至该处,在陈某处购买了100元的冰毒离开。2014年7月22日,陈某被星子县公安局民警从九江市行政拘留所押解到案,其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情况》及短信收发记录、《境内旅客查询结果列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而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查伟华审判员 陶勇明审判员 查亚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辛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