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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民一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诉郭××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郭×&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2508号原告李××,女,199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渠川、冯肇鑫,汶上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男,198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汶上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原告李艳艳的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渠川、冯肇鑫,被告郭××及委托代理人刘国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2012年1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同年4月26日在汶上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我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另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现象,我与被告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3年元旦后,我与被告再次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2013年11月我曾向汶上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1月15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与被告并没有和好,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辩称,我们婚前经常联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虽然生活中发生过纠纷,但是我们夫妻感情未至破裂的程度,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要求原告返还我彩礼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同年4月26日在汶上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接触较少,婚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元旦后,原、被告再次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11月起诉离婚,2014年1月15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庭审笔录、(2013)汶民一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为证,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郭××婚前接触较少,彼此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亦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由于夫妻长时间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于原告李艳艳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的主张,因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返还彩礼款的情形,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郭××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金壁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林凡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钱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