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彪与被告何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彪,何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1392号原告陈彪,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现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何敏,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彪诉被告何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彪与被告何敏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彪负担。审判长 黄京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