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魏志颖与宝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颖,宝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魏志颖,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宝永刚,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右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宝永刚担保人吴景忠在巴林右旗支行的6228451896016072668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王 立 国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 伟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