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陈万先与冉井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先,冉井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陈万先,女,1971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邓海东、李政,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井祥,男,1969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先与被告冉井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陈万先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云建高 搜索“”